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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25-02-04 21:36    点击次数:140

由于分公司属于总公司一部分、注销分公司不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将分公司全部资产、负债设立子公司,按照企业分立进行税务处理

不适用,因为该业务不符合债务重组概念,即债务重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重新达成协议交易,因此,不属于债务重组,应当作为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务重组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计税基础确定,实务操作中如何掌握

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需要注意是

根据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债务人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给予最长5年分期纳税优惠。仅仅是债务重组所得才可以分5年纳税,债务人其他经营所得不得分5年纳税如果债务人当年发生多次债务重组业务,计算是否达到50%比例,应当合并计算会计上债务人将所清偿账面价值与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之间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产生税会差异,当期需要纳税调减债转股转的应当是债务人股份,而不能是债务人子公司股份或债务人持有其他股份,否则应当适用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税收政策处理债转股应当符合“取得股权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制性条件,否则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执行由于债务人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这个所得通过计税基础递延给债权人,因此,债务人当年纳税调减;债权人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当年纳税调增,这个调增其实就是替债务人补缴所得税债转股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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